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022号
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郭春寿,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郭春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第0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78000元及诉讼费1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启智
审判员 吴兆明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