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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745号

白某某与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某某,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池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白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邢民四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的婚生女池某某的扶养费共计13200元。另外应承担执行费用1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已正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池军亮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廷恩

代理

审判员  田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杜宏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硕欣白某某与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