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第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8月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号3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在湖北小林其朋友家喝喜酒,饮用了白酒。当晚23时15分许,陈某驾驶鄂SEQ2**黑色别克小型轿车沿国道312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桐柏县月河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22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喻某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致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