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403号原告上海仁浩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蔡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禹声,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圣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章柏荣,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吴海云,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仁浩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圣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柏荣、吴海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仁浩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金登
审 判 员 孙佑正
人民陪审员 潘水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