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586号原告金涛,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宁夏佳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8号。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涛与被告宁夏佳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佳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涛撤回对被告宁夏佳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