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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113-1号

蒋志强与李同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志强,李同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113-1号原告蒋志强,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同山,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志强诉被告李同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同山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蒋志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后原告蒋志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同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李同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对被告李同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蒋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强撤回对被告李同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程 瑜

审判员 肖雪源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