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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274号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建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张建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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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74号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丁传君,系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轰(身份证号:632127196111070012),男,汉族,1961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张建昌(身份证号及年龄不详),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11号楼3单元35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建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区健康一号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建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秀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富霞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