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万润大酒店驶出,途经塘下镇环镇北路陈宅村路口时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