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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504号

朱晓艳与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晓艳,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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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504号申请执行人朱晓艳,居民。��执行人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总经理。朱晓艳与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朱晓艳购房款589195元。

二、案件受理费11584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6204元,由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及车辆,本院还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及车辆,房地产暂时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地产可以评估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行员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