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启,职务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建祥,现住南京市白下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祥,职务董事长。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树森,现住绥化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臣,职务总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丽莉,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徐建祥、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徐建祥、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被上诉人孙树森、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