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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13号

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徐建祥、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树森、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徐建祥,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树森,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启,职务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建祥,现住南京市白下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祥,职务董事长。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树森,现住绥化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臣,职务总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丽莉,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徐建祥、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徐建祥、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被上诉人孙树森、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