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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190号

王礼英与叶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礼英,叶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王礼英。被执行人叶志刚。本院在执行王礼英申请执行叶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4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556364.2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梁为锋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