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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3民初37号

荣跃与崔真、荣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跃,崔真,荣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3民初37号原告荣跃,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崔真,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荣娟,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跃诉被告崔真、荣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跃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跃的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八十七元,由原告荣跃负担。

审判员  曹洪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静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