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纯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纯国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绸路支行231655330100049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张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