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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80号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纯国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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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纯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纯国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绸路支行231655330100049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张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