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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989号

程强与陈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强,陈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989号原告程强。被告陈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强诉被告陈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程强负担。

审判长 黄 健

审判员 李晓玲

审判员 靳苍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雅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