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989号原告程强。被告陈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强诉被告陈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程强负担。
审判长 黄 健
审判员 李晓玲
审判员 靳苍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雅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