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232号原告王春仁。委托代理人王洪生,系原告儿子。被告吴海宇。被告沈阳美信同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仁与被告吴海宇、被告沈阳美信同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仁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春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