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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55-1号

余国海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国海,鄂尔多斯市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5-1号

申请执行人:余国海,男,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冷水村年丰组。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时。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国海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28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折丹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