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文发伯被执行人潘自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自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潘自胜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537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哩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