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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民初129号

左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129号原告左某某,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现住长治市。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因被告王某某提供结婚证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系同居关系提起诉讼,因被告提供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