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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22号

唐山市众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众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22号原告唐山市众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定代表人石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负责人戴国仲,该处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唐山市众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众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众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唐山市众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增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新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