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刑更89号罪犯廖兆铁。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恩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兆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家属22667.44元。宣判后,被告人廖兆铁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鄂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鄂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远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鄂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后,于2016年2月15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2月15日至20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廖兆铁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廖兆铁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兆铁自上次裁定减刑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九个月,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廖兆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兆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南庆敏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冯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