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798号原告重庆熙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9幢10-3#,组织机构代码07231688-0。法定代表人曹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果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2663576107K。法定代表人辛东,职务不详。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熙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熙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熙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熙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重庆熙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
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