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004号原告赖照玉,男,汉族,1952年8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筑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黄岭杠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赖照玉与被告重庆筑瑞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照玉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照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赖照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照玉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汪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