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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250号

李汉银诉加马哈提#U2022沙合旦,巴合提拜克#U2022马合苏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汉银,加马哈提·沙合旦,巴合提拜克·马合苏提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李汉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加马哈提·沙合旦,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巴合提拜克·马合苏提,男,哈萨克族。申请执行人李汉银与被执行人加马哈提·沙合旦,巴合提拜克·马合苏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调解书,被执行人加加马哈提·沙合旦,巴合提拜克·马合苏提应给付李汉银案款12000元,诉讼费4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汉银要求被执行人加马哈提·沙合旦,巴合提拜克·马合苏提应给付案款12047.5元。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加合斯拜克·哈里拜克,沙拉·乌不拉英汗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加马哈提·沙合旦,巴合提拜克·马合苏提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李汉银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虎

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

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