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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574号

权伍锡,姜晓春,杨占凯,杨国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权伍锡,杨国君,杨占凯,姜晓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574号

原告:权伍锡,男,1964年2月3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杨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国君,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杨占凯,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姜晓春,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权伍锡诉被告杨国君、杨占凯、姜晓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权伍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伍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权伍锡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许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