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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869号

周立民与赵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立民,赵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民,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君,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周立民与赵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梨梨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万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梨梨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