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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6号

王某某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甲,冯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康平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经济开发区。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康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三万九千零一十一元七角三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六元一角一分。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15)康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莹

审判员 李陶

代理

审判员郎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