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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312号

芦祥伟与山东省聚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聚力置业有限公司,芦祥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聚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招待所*楼大厅*楼。

法定代表人:罗新建,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芦祥伟。

上诉人山东省聚力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聚力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省聚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省聚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上诉人山东省聚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飞雁

代理

审判员  王善文

代理

审判员  王子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