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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887号

陈孔地与朱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孔地,朱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887号原告陈孔地。被告朱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孔地诉被告朱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孔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孔地负担。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