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887号原告陈孔地。被告朱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孔地诉被告朱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孔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孔地负担。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