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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90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与杜维昌保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杜维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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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腾 冲 支 公 司 与 杜 维 昌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执 行 裁 定 书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腾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负责人张荣波,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维昌,男,1987年4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维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保中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杜维昌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维昌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9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大恒

审判员  马存福

审判员  陈耀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