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宏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密市金孚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宏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宏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密市柴沟镇柴北村沂胶路东侧土地xxx宗(高国用xxx第xxx号,面积xxx米)。位于高密市柴沟镇柴北村沂胶路东侧房屋xxx宗(房权证:潍高房权证柴沟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孙建梁
审判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希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