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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6284号之三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与谢益峰、富利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谢益峰,富利芳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62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吴栋,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益峰。被执行人富利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6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谢益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金莱街404号,建筑面积为59.4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包含办公用品)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2月2日,竞买人孙杰以最高价395000元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谢益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金莱街404号,建筑面积为59.4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包含办公用品)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临房评(2015)字第04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孙杰(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杰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孙杰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