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王加良。被执行人龚立红。本院在执行王加良与龚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立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公众号“”
王加良与龚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王加良。被执行人龚立红。本院在执行王加良与龚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立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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