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兰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扶绥县。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查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光席助理
审判员 任贤华助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