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8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45元,退付原告145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成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