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唐某某,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金小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唐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