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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015号

梁某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春玲,苏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015号

原告:梁春玲,女,汉族。

被告:苏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因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段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