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015号
原告:梁春玲,女,汉族。
被告:苏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因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段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可 来源:百度“”
梁某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015号
原告:梁春玲,女,汉族。
被告:苏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因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段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