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寅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虎。
上诉人李寅虎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上诉人李寅虎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该通知按上诉人李寅虎提交的上诉状具明的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已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