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33号原告王琳琳,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建设路*号**号楼附*号。身份证号4101811980********。委托代理人王其东,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镇三官庙村桐树咀*号,系原告父亲。被告徐刚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路**号*号楼附*号。身份证号4101811979********。
原告王琳琳诉被告徐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琳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琳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琳琳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怡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