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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33号

王琳琳诉徐刚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琳琳,徐刚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33号原告王琳琳,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建设路*号**号楼附*号。身份证号4101811980********。委托代理人王其东,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镇三官庙村桐树咀*号,系原告父亲。被告徐刚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杜甫路**号*号楼附*号。身份证号4101811979********。

原告王琳琳诉被告徐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琳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琳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琳琳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怡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