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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775号

上海虹迪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锦宏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虹迪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锦宏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775号原告上海虹迪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锦宏煤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青海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虹迪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锦宏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虹迪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虹迪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 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