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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489号

顾仲良与朱家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仲良,朱家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顾仲良。被执行人朱家杰。申请执行人顾仲良与被执行人朱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甬仑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家杰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4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