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梅初,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组,现住XX镇XX村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曹婕,镇长。委托代理人李青,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梅初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薛梅初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梅初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梅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上诉人薛梅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依
代理
审判员 蒋庆琨
代理
审判员 娄 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