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275号原告长汀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袁廷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建忠,员工。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汀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利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吴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