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607号原告杨波,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被告岳景茂,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岳兴,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岳景茂、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杨波以与被告岳景茂、岳兴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芦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