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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95号

刘志方与马鞍山市恒通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方,马鞍山市恒通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方,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恒通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明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志方申请执行马鞍山市恒通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恒通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