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632号原告孟庆伟。被告杨占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伟与被告杨占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占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伟撤回对被告杨占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孟庆伟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月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