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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632号

孟庆伟与杨占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孟庆伟,杨占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632号原告孟庆伟。被告杨占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伟与被告杨占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占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伟撤回对被告杨占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孟庆伟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月

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

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