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讯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清浦工业园维科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凯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季兵。淮安市讯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季兵供货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2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讯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季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2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丁忠军
审 判 员 葛存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