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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246号

淮安市讯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季兵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安市讯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季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讯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清浦工业园维科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凯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季兵。淮安市讯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季兵供货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2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讯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季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2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丁忠军

审  判  员  葛存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