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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13号

(2016)琼72执13号申请执行人薄文科与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海口经贸综合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薄文科,宁夏青铜峡市海口经贸综合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13号申请执行人薄文科,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海口经贸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金达小区B九栋。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薄文科与被执行人宁夏青钢峡市海口经贸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3)海仲字第7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金达别墅B9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薄文科名下。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以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3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对上述房产刊登征询异议公告,限异议者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该公告期限届满后,本院未发现有异议人。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金达别墅B9栋房屋的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薄文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lzky0sukkxaulds6vh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林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