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平,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常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但被执行人刘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平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常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智 勇
审判员 张 慧
审判员 徐 曼 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陈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