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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2351号

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永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永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351号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土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欢良,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徐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双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