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271号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0号-41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雷继尧,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曹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洪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史致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粟 百度搜索“”